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及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吉林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因心理问题引发的重大事件的发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个体予以心理关怀和短期帮助的一种方式,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式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以缓解或好转,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预防心理事件发生的过程。
二、组织结构
(一)学院成立“针灸推拿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有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和班委会成员。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班级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作出决策。
(二)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3-5个老师组成。主要负责学生工作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心理知识培训,学生心理危机性质和类型的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应急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等工作。
(三)积极组建、大力扶持本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委成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四)学院注重学生工作干部危机干预能力的提高,同时在每个班级中设立心理宣传员,开展相关培训学习活动,发挥和调动学生骨干在危机干预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干预对象
(一)存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出于危机状态的学生,被列为心理危机关注与干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是指学生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波动激烈,生理、认知、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咱暂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的危机现状。
(二)对存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3.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4.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6.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7.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8.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9.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10.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三)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学生,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多次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紧张、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者,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预防教育
(一)一级预防。学院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正确应对日常学习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调节、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方法等不良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心理健康良好氛围。
(二)二级预防。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宣传员、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作用,关心同学,开展朋辈互助等活动,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保证心理危机干预信息逐级、快速、高效地反馈职能部门。
(三)三级预防。充分发挥寝室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
五、早期预警
(一)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要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一起对其做好危机的干预、转化工作。
(三)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宣传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所属政治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状况,要及时汇报,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至学院。
2.学生政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中,通过班级心理宣传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要每周至少一次向学生政治辅导员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学院要每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六、危机干预
(一)对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二)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及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存有心理危机学生的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政治辅导员要注意关心其学习生活,将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党员、学生骨干要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的帮助存有心理危机学生度过难关。同时还要动员存有心理危机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其给予一定的关爱和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其亲人来陪伴学生读书。
(三)建立阻控体系。对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要予以保护和回避。
(四)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便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其现实心理变化情况。
2.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的监护小组。及心理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要及时通知其家长,及时将学生接回,转介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五)建立转介体系。对学生心理状况已发展至一定危机程度,超出学院心理危机干预能力界限,立即报告给学校学工、保卫部门,职能部门上报至主管校领导。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再逐级上报。
七、后期跟踪
(一)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二)因心理危机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同时要安排班级心理宣传员对其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中体现并报告其心理状况。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方式,对心理危机已转化或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咨询回访,做好危机干预后期跟踪服务工作。
八、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对心理咨询教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备案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也应将其详细资料上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九、责任追究
学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下列情形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