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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推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人:针灸推拿学院   发布日期:2009-05-25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岗位  

1、学院鼓励和提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学校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的各种岗位做到认真落实、合理分配。  

2、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劳务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无论是校内、校外的岗位,学院都应认真考查,并协助管理。  

(二)勤工助学基金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学校按月下发,学院设有专人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发放工作。  

(三)勤工助学机构  

1、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组织、协调。  

2、学校统一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  

(四)勤工助学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校助学解困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4、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校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5、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于每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资助科办理录用手续。  

二、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①孤残学生;  

②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③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④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⑤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无固定收入者;  

⑥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⑦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而经济困难者;  

⑧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  

⑨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  

(三)困难补助方式  

1、国家助学金  

申请和发放程序:  

①申请补助的学生应为每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对申请补助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各班级民主评议确定补助对象统一报送学校资助科。  

②经公示后,学校资助科确定补助对象并发放补助金。  

2、临时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因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资助措施。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予以核查,报学校资助科审批。 

(四)困难补助管理  

已获困难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需追回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2、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3、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三、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的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5、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  

7、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领取  

3、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根据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学生的贷款申请,学院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编制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学校资助科审核并上交有关材料。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借款学生,安排集中时间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额度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校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2、期限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依据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3、利率和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部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学生所借贷款的利息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和学校共同负担,毕业后由学生全部自付。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2、受校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学院有关负责人;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学院负责人。  

3、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贷款逾期又未提出展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查询。  

(六)学院相关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校助学解困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2、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校助学解困管理中心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针灸推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针灸推拿学院  

200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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