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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推拿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版)
发布人:张立娜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

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长中校发【2007】96号)的有关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条件

1、必要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偏低或没有经济来源;  

(2)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  

2、重要参考条件:  

(3)孤儿;  

(4)优抚及军烈属等家庭子女;  

(5)本人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  

(6)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7)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  

3、一般参考条件:  

(8)偏远山区或农村家庭子女;  

(9)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的城市居民子女;  

(10)单亲;(指一方去世)  

(11)多子女上学;  

(12)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1.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所在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所在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班级两级认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2以班级为单位,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数要占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  

3、凡是当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评定小组,采取回避制度。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当年9月份开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老生同步。  

1.申请学生上交《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距申请时间两年内开据的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2.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及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资格,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3.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4.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公示。  

5.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本办法由针灸推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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