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励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单位)的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与产业结合、科研人员与企业结合、科研成果与市场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人才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评聘政策
1.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均可根据其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倾斜政策。
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一定效益的科研人员,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转化成果量化,达到相关标准的,相应免除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将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作为参评依据。
3.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但暂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研究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潜在效益作为参考指标,同等条件予以倾斜。
4.在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做出贡献的和将实施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在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将其研发成果作为重要条件。
5.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聘任。经高等院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直接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聘政策
6.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研人员,除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外,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按照规定程序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近3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5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按照规定程序破格参评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近3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的个人、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按照规定程序破格参评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近3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的个人、1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按照规定程序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
三、人才培养扶持政策
11.对符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基本申报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均可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推荐。原则上入选人数分别不低于全省评选人才总数的10%、20%和30%。
12.重点选派符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急需紧缺人才海外培养合作项目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赴国外进行为期半年至两年的留学深造。在国外留学期间,由省人才开发资金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学习生活补助经费额度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13.获得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重点资助计划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等国家专项资金资助和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人才开发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
14.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设站单位提供正常科研经费资助外,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6—1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经费。
15.获得年度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给予7—2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16.入选省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计划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由省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给予20万元以上的经费资助。
17.积极争取国家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金扶持,每年资助100名左右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免费参加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每年举办3—5期专题研修班,资助200名左右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免费参加培训研修。
四、创新服务管理
18.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人才选拔资助等专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分类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9.设立评审机构。对全省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
20.实行计划单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专家推荐选拔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单独下达推荐指标,单独评审,按照优中选优、同行认可的原则进行确定。
21.规范成果认定。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权威机构及相关专家对科研人员在省内完成的转化效益进行专门认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其认定结果,确定参评人员。
22.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