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公章是对上级领导机关呈报公文,对内公布各项制度、规定、对外联系工作的唯一凭证,是学生会处理重大事务表现在文字上的重要依据。
一、学生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报表、凭据、通知等需要加盖学生会公章的,使用部门须向秘书处提交申请,秘书处备案,并由主席签字方可处理。
二、纯属个人私事不能开学生会介绍信,特殊情况需经主席批准。
三、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四、公章为学生会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严禁用于申请事务以外的任何地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者。